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職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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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五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六號刑事裁定,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六號刑事裁定案由欄所載「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五○號」,應更正為「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五四號」。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本件上開裁定案由欄,將原審案號「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五四號」,記載為「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五○號」,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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