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乙○○Van
丙○○Fli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送達代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乙○○Van
丙○○Fli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送達代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