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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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17號上訴人 陳壁玉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上訴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國 為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黃月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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