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575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永昆選任辯護人余樹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永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永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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