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錫銘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2237、2383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2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錫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2
37、2383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柯錫銘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毒聲字第373號裁定,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毒抗字第146號駁回確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237、2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2包,經鑑定後,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均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連同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之外袋,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聲請人之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表┌────┬──────┬─────┬─────┬─────┐│檢品編號│檢品外觀│送驗淨重│驗餘淨重│檢出結果│├────┼──────┼─────┼─────┼─────┤│B0000000│透明結晶1包│3.0988公克│3.0976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B0000000│透明結晶1包│2.9933公克│2.9894公克│非他命│├────┴──────┴─────┴─────┴─────┤│卷證來源: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1月8日草療鑑字第1051││100007號鑑驗書(見毒偵2237號卷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