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光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關於受刑人姓名「 許光正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光政」。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關於受刑人姓名「許光正」之記載,顯有誤寫,依前揭意旨,應更正為「許光政」,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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