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14號
102年度易字第1385號102年度易字第1544號102年度易字第16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閎選任辯護人許智捷律師
洪主雯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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