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96年5月2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陳光榮 │嘉義縣鹿草鄉農會│95年11月5日│9,930元│FA0000000││├──┼─────────┼─────────┼───────────┼────────┼────────┼──┤│002│ 陳憲修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95年11月15日│37,000元│FA0000000││├──┼─────────┼─────────┼───────────┼────────┼────────┼──┤│003│ 林敏玉 │京城銀行大林分行│95年11月10日│20,000元│0000000││├──┼─────────┼─────────┼───────────┼────────┼────────┼──┤│004│德興商行│京城銀行太保分行│95年11月20日│140,000元│0000000││││ 葉明興 ││││││├──┼─────────┼─────────┼───────────┼────────┼────────┼──┤│005│ 陳進東 │京城銀行太保分行│95年11月10日│260,000元│0000000││├──┼─────────┼─────────┼───────────┼────────┼────────┼──┤│006│吳 蕭桂香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95年11月10日│25,77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