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潘虹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政端 即伊的私房菜餐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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