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沈大民 被告 洪鈺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沛文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