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鄭基偉 被告 鄭雯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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