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0號聲請人 陳如會 相對人馬 吳明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吳明發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