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劉恩吉 被告 吳賜一吳語緁 之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被告吳語緁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260號、原案號:112年度訴緝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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