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飛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飛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0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8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778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