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聲請人 李曜名 相對人 高慶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未記載到期日,未約定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紙,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表: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1109年10月20日10,000元109年11月20日TH00000002109年12月4日10,000元110年1月4日TH00000003109年12月16日20,000元110年1月16日TH00000004109年12月30日10,000元110年1月30日TH00000005110年1月8日20,000元110年2月8日TH00000006110年2月26日10,000元110年3月26日TH00000007110年8月11日50,000元110年9月11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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