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56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旻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蔡旻哲於1.民國105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4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6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3.民國107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54,69
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6,35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3.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5,64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5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旻哲│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693││十年二月二十││6.45│││元││五日起│││├──┼───┼─────┼──────┼──────┼───────┤│002│新臺幣│蔡旻哲│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355││十年二月二十││6.41│││元││四日起│││├──┼───┼─────┼──────┼──────┼───────┤│003│新臺幣│蔡旻哲│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645││十年二月二十││6.71│││元││三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旻哲│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54693││十年三月二十││以內者,按年息│││元││六日起││百分之0.64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29,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蔡旻哲│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6355││十年三月二十││以內者,按年息│││元││五日起││百分之0.64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28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3│新臺幣│蔡旻哲│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85645││十年三月二十││以內者,按年息│││元││四日起││百分之0.67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34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