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智旺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智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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