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吉祥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光美 即尚奇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內容不完整,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