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8號聲請人 廖麗珍優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優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優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9月24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優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1年6月
5日經授中字第1013208955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廖麗珍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1號卷宗核閱屬實。又優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1年9月24日清算完結,並檢具經股東核章之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公告催告申報債權之登報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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