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原告 張庭瑋 被告 張鈞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71,488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2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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