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 張清壕 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7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4人×10份=1,72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
三、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上下班之交通路線,每月交通費800元之必要性。
四、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租屋處面積為何?現與何人居住於租屋處?何以聲請人須負擔每月租金10,000元,聲請人父親每月僅負擔5,000元?
五、聲請人之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每月薪資為何?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之配偶最新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七、受扶養人孫○、張○愷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之10
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