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罪,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編號
一、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違犯如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而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2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編號1、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聲請減刑分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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