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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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葉佳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佳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佳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16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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