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2號

原告 黃雅婷

劉馨云

被告 蘇奕慈

胡嘉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

法官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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