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旭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吳忠諺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櫻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辯護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家旭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項第5款,裁定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羈押至今逾10月,而本案相關事證均調查明確,且被告亦配合調查,並無逃亡或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應無再予羈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查:被告涉犯竊盜案件嫌疑重大,且被告除於98年間因犯2件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外,另98年11月2日至99年4月3日短時間內涉犯本案15件竊盜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原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並未消滅。另被告於100年5月24日始執行本案羈押,並無聲請人所稱被告執行羈押至今已逾10月情事,且本案羈押原因亦非聲請人所述有逃亡或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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