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善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哲 被告 黃龍寶
胡田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黃龍寶應將原告借名登記為被告胡田梅桂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臺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茲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1,000萬元,而設定抵押權之系爭土地總價額為1,782萬8,304元【計算式:6,857.0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6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7,828,304元】,並未少於上開債權額,依上規定,原告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