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江文義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文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江文義(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於受刑人自行繳納後,檢察官業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由受刑人繳納後,業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基原簡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送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次查受刑人並未在監所,卻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證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宣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