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貳
     萬參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陸仟
     零參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