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64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被   告 乙○○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1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