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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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平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因97年訴字第664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叁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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