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7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8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2月29日判決,於97年4月7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9.26│96.10.01│96.06.11前4日內││││││├────────┼────────┼────────┼────────┤│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659號│偵字第2659號│偵字第154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92│96年度訴字第992│96年度易字第60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31│96.12.31│97.01.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992│96年度訴字第992│96年度易字第603││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21│97.01.21│97.03.17│││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498號│字第498號│字第88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1.15│96.11.18│96.12.1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0號│偵字第40號│偵字第4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8│97年度訴字第258│97年度訴字第25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2.29│97.02.29│97.02.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8│97年度訴字第258│97年度訴字第258││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07│97.04.07│97.04.07│││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95號│字第1295號│字第1295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2.1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0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2.29│││├───┼────┼────────┼────────┼────────┤││法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8││││確定││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07│││││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