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330│├──┼───────────────┼───────────┼────┼───┼───┤│0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1│413│├──┼───────────────┼───────────┼────┼───┼───┤│003│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1│85│├──┼───────────────┼───────────┼────┼───┼───┤│004│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普通股│1│1000│├──┼───────────────┼───────────┼────┼───┼───┤│005│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普通股│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