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272號聲請人 呂玟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發票人非相對人者,請撤回)及正確之附表(原補正附表不完整)。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272號聲請人 呂玟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發票人非相對人者,請撤回)及正確之附表(原補正附表不完整)。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