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0000000000(下稱A女,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年籍詳卷)
A女之父(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