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智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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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智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智簡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榮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1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柯榮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Bluetooth接收器貳佰伍拾貳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柯榮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並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扣案之仿冒Bluetooth接收器252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於本案被告自承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000元,因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時業已自行繳回並供警員扣案,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足參,是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法條:
商標法第95條(罰則)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12號被告柯榮吉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榮吉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業由美商藍芽SIG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在案,並取得指定使用於接收機、傳輸裝置、儲存媒介等商品之商標權,迄今仍在專用期間,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3月間起,在蝦皮購物網其經營之帳號「lovepippys」賣場,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100元至125元之價格,刊登販售其向大陸淘寶網不明賣家購得之未獲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前開註冊/審定號商標圖樣之接收器商品,迨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下標購買,柯吉即將仿冒商品寄交買家,截至搜索查獲為止,已售出仿冒前開註冊/審定號商標圖樣之接收器至少240個。經警於同年6月間,在前揭賣場發現柯榮吉刊登之訊息,以125元之價格,向柯吉購得使用前開註冊/審定號商標圖樣之接收器1個,送鑑確認屬仿冒商品後,於同年8月29日16時3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柯榮吉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柯榮吉購入之接收器仿品251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違反商標法之事實,業據被告柯榮吉為認罪之表示,並有「lovepippys」賣場網頁資料、「lovepippys」帳號註冊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訂單資訊、委任書(含中譯)、商標資料檢索查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各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含中譯)2份、蒐證照片13張、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暨接收器仿品252個(含警方蒐證之接收器1個)扣案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嫌。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犯罪所得,請併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予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檢察官李芳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