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忠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忠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楊忠勲前案紀錄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又被告前因強盜、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8月、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190號駁回強盜部分之上訴,撤銷原判決關於妨害公務部分,改判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又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16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至104年8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竟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而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仍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實值非難;暨衡量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其酒後於凌晨駕駛機車,為員警攔查後,發現其酒味濃厚而查獲,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並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531號被告楊忠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臺中市○○區○○街○○○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忠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至104年8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自108年1月19日晚上11時40分許起至同年月20日凌晨0時許止,在臺中市○○○○路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行經臺中市○○區○○○路與三民西路口時,為取締酒駕勤務之員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目光呆滯,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於同年月20日凌晨0時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於104年8月18日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檢察官蔡雯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羅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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