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艷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道龍 因108年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