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37號原告 林文隆 被告 吳秀娥 被告 張耀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即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60900元/㎡×14.58㎡=8879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8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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