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銘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銘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銘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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