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39號原告 郭胡玉 女訴訟代理人 陳柏豪 律師被告 蔡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5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