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5號上訴人 周仲瑜 被上訴人 王樹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2萬6,900元【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該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26.68平方公尺+13.22平方公尺)×131,00
0元/平方公尺=5,226,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