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救字第13號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已因起訴不合法,經本院以113年度桃簡字第1056號裁定駁回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為該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