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960號

原告 藍倉豅

被告 左庭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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