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被告 顏均 頴
顏清松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為詐害債權之行為,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買賣行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及設定抵押權之行為,並請求被告回復原狀。揆諸上開說明,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二、又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 顏均頴 與許○○間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買賣行為,及於109年1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許○○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1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顏均頴所有。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二項訴訟標的,惟經濟上之目的均為同一,則訴之聲明第1、2項之客觀利益,即為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的價值。惟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價額,原告並未提出附表一編號3之房屋相關稅額資料供參,本院參酌臺中市大安區農會就該不動產於96年8月7日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額5,000,000元,認為附表一不動產之價額,應不低於該債權額,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0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確認被告顏清松與許○○間就附表二、三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12月30日所為買賣行為,及於109年1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不存在;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許○○就附表三、四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1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顏清松所有。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二項訴訟標的,惟經濟上之目的均為同一,則訴之聲明第3、4項之客觀利益,即為附表二、三所示不動產的價值。查原告未提出附表二編號3、附表三編號2之房屋相關稅額資料,亦無其他訴訟資料供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就附表二、三之不動產價額,均分別核定為165萬元、165萬元,合計330萬元。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確認被告顏○○對被告顏清松就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1月6日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擔保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6項請求被告顏○○就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1月6日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應予塗銷。因附表四不動產之價值合計為2,672,692元(計算式如附表四所列),低於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依首揭說明,即核定以附表四不動產之價額2,672,692元為該訴訟標的價額。
(四)依上,附表一至四之價額合計為10,972,69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低於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4,499,500元,是以,依據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72,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如數補繳。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未載被告顏○○、許○○之正確姓名,而依原告所提出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上記載,所有權人為「黃○○」,原告尚應補提出完整之起訴狀,補正全體被告正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姓名、身分證號)。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宏谷附表一┌──┬────────────────┬─────┬──────┬───┐│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備註││││公尺)│││├──┼────────────────┼─────┼──────┼───┤│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0.21│全部││├──┼────────────────┼─────┼──────┼───┤│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4.55│全部││├──┼────────────────┼─────┼──────┼───┤│3│臺中市○○區○○段○○○○號房屋│107.52│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319號)││││└──┴────────────────┴─────┴──────┴───┘附表二┌──┬────────────────┬─────┬──────┬───┐│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備註││││公尺)│││├──┼────────────────┼─────┼──────┼───┤│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17.04│全部││├──┼────────────────┼─────┼──────┼───┤│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9.98│全部││├──┼────────────────┼─────┼──────┼───┤│3│臺中市○○區○○段○○○號房屋(門│133.60│全部││││牌號碼:臺中市○○區○○○路370││││││號)││││└──┴────────────────┴─────┴──────┴───┘附表三┌──┬────────────────┬─────┬──────┬───┐│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備註││││公尺)│││├──┼────────────────┼─────┼──────┼───┤│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98.17│全部││├──┼────────────────┼─────┼──────┼───┤│2│臺中市○○區○○段○○○○號房屋(門│46.18│全部││││牌號碼:臺中市○○區○○○路352││││││號)││││└──┴────────────────┴─────┴──────┴───┘附表四┌──┬───────────┬────┬─────┬───────┬────────────┐│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小數點││││方公尺)││元/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814│104.38│全部│12800│12800×104.38=0000000│││地號土地│││││├──┼───────────┼────┼─────┼───────┼────────────┤│2│臺中市○○區○○段323│156.30│39102分之│2500│2500×156.3×1373/39102│││地號土地││1373││=13721│├──┼───────────┼────┼─────┼───────┼────────────┤│3│臺中市○○區○○段415│2933.54│39102分之│2500│2500×2933.54×│││地號土地││1373││1373/39102=257516│├──┼───────────┼────┼─────┼───────┼────────────┤│4│臺中市○○區○○段416│7246.93│39102分之│1697│1697×7246.93×│││地號土地││1373││1373/39102=431825│├──┼───────────┼────┼─────┼───────┼────────────┤│5│臺中市○○區○○段223│787.02│21分之2│3000│3000×787.02×2/21│││地號土地││││=224863│├──┼───────────┼────┼─────┼───────┼────────────┤│6│臺中市○○區○○段224│1394.72│21分之2│3000│3000×1394.72×2/21│││地號土地││││=398491│├──┼───────────┼────┼─────┼───────┼────────────┤│7│臺中市○○區○○段245│61.27│18分之1│3000│3000×61.27×1/18│││地號土地││││=10212│├──┴───────────┴────┴─────┴───────┼────────────┤│合計│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