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盈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77號、109年度執字第3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盈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陳盈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等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2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嗣被告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1月19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33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及加計附表編號2、5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11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9月)之加計後總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係屬加重詐欺犯行,又犯罪時間皆在民國106年8月間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5│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次)││4次)│├────────┼──────────┼─────────┼─────────┤│犯罪日期│⑴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19日│⑴106年8月24日│││⑵106年8月22日││⑵106年8月25日│││⑶106年8月22日││⑶106年8月25日│││⑷106年8月22日││⑷106年8月25日│││⑸106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第6613號│字第25993號等│字第10993號等│├─┬──────┼──────────┼─────────┼─────────┤│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6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233││實│││2304號│8號(原聲請書誤載││審││││為107年度上訴字23││││││88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20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1月19日│├─┼──────┼──────────┼─────────┼─────────┤│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6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233││決│││2304號│8號(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上訴字23││││││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5日│108年11月22日│108年1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第3783號(臺中地檢10│字第17655號│字第97號(臺中地檢│││8年度執助字第2222號││109年度執助字第128│││)(本件經定應執行刑││號)(編號3、4經│││有期徒刑1年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3次)│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⑴106年8月25日│106年8月25日至同││││⑵106年8月25日│月26日││││⑶106年8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第10993號等│字第4896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38│107年度訴字第2051│││實││號(原聲請書誤載為10│號│││審││7年度上訴字2388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9日│108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38│107年度訴字第2051│││決││號(原聲請書誤載為10│號│││││7年度上訴字23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6日│109年3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第97號(臺中地檢109│字第3894號││││年度執助字第128號)│││││(編號3、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