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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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睿馵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 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108、109年度為何有營利所得?聲請人名下有無股票?並說明該股票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名下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108年8月6日至110年8月5日」及「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1月至110年8月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目前無業,請釋明無薪資收入如何負擔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就每月必要支出19,836元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例如:醫療費、電信費、水電瓦斯費等各項繳款單據等。
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110年3月26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履約中,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與銀行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協商毀諾之原因,並提出毀諾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能否自行駕駛汽機車?並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最新診斷證明書,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十五、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