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光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光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光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缺漏部分,業經補充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郭光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中編號1、5至6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2至4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另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2年4月),及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12罪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有期徒刑1年1月、2月、5月、5月)之總和(計算式:4年6月+1年1月+2月+5月+5月=6年7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采薇【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4日23時45分許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108年1月13日109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25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858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5號109年度交易字第53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10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5號109年度交易字第53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6月29日109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35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39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9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4月,共9罪有期徒刑7月,共3罪犯罪日期108年8月14日108年6月16日至109年4月15日108年12月16日、109年4月8日、109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036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36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3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87號109年度訴字第743號109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7日110年4月22日110年4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87號109年度訴字第743號109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日110年5月26日110年5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53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33號(編號5至6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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