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0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庭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麗 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