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12號聲請人 李育儒 相對人 陳勻薰陳春菊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聲請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374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起訴云云,茲相對人業於101年6月4日具狀陳報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查詢案件繫屬,核閱屬實,並由本院以101年補字第
821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而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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