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聲請人 周康美 即 沈均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係以被繼承人沈均生所持有附表
所載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500股1張實體股票有遺失情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聲請人雖提出股份/現金股利分配同意書影本,然未提出人上開分配同意書正本、繼承人 沈得瑞 之印鑑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查明沈均生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尚難單憑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資料,率認附表所載之股票經分割協議為聲請人一人持有,即難認聲請人一人為票據權利人可據以對附表所載股票主張聲請公示催告,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00│└──┴──────────┴───────┴──┴──┘